為優化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,以履行香港在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義務,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 615 章)已被修訂及引入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,並於 2023 年 4 月 1 日實施。香港海關將會負責該制度,執行註冊規定,以及監管註冊交易商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操守。
任何人以業務形式,進行任何以下活動—
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士,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。
四類物品:
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,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1的交易(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),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。
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註冊:
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,則無須註冊。
1港幣12萬元限額包括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
在2023年4月1日註冊制度開始前,一直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,可在9個月的過渡期內(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)申請註冊。
過渡期安排並不適用於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後,開展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士。如該人士有意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(現金或非現金),則須在交易前獲得註冊。
除註冊人外,任何人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,或聲稱獲授權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,或聲稱是註冊人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,000 元及監禁6個月。
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指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,前提是——
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在任何指明現金交易完成後一日內,或在該交易商或代表該交易商行事的人最早離開香港之時,以較早者為準,向海關提交有關現金交易報告,其中包括該交易商及/或交易商代表(如適用)的行程資料及基本資料、客戶資料及交易詳情等。
任何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沒有報告指明現金交易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,000元及監禁3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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